咨询热线:0371-85608594

手机网站|English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欧宝体育安卓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26 22:00:16

描述:

...

产品详细

  为逐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市政府拟对《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19〕44号)进行修订,市水利局拟草了《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皖西大道1513号六安市水利局5楼河湖与工程运行管理科,邮编:237000;

  来信请注明《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水利部《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六安市水利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19〕44号)进行修订。

  修订前《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19〕44号)2019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共分为五个部分,包含了摸清底数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砂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等具体内容。

  《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部分涉及“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中,(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别的部分未作修改。

  《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的修订,参照了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水利部《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做了部分调整。和原《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相比,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1.“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中“开采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态修复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河道采砂项目不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事项,故删除该部分文字,同时“责任单位”中移除“市生态环境局”。

  2.“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该节文字修改为“各地要积极借鉴外地砂石经营政府统管经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建设用砂供应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摸清砂石资源底数。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牵头组织对矿产砂石资源、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产生的砂石资源做出详细的调查,摸清矿产砂石资源底数,同时会同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开展矿产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今后5年矿产砂石需求总量、年度需求量。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牵头组织对我市河道砂石储量做出详细的调查,摸清河道砂石资源底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全面摸清砂石资源底数的基础上,考虑区域内砂石储量、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因素,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由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砂石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要依据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布局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制定砂石资源开采年度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建筑材料,更是稀缺有限的资源。要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河道砂石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现规范、有序开采。市、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依照审批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实施方案,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各地要积极借鉴外地砂石经营政府统管经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具体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道砂石采、运、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对砂石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直接从事砂石开采主体应具有与从事采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和技术实力。采砂船及机具、运输砂石车辆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采砂单位要严格依照河道砂石开采规范进行开采,符合环境保护、航道通航和“五定”(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要求。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整治道路沿线堆砂场,依法取缔非法堆砂场。加强砂石运输管理,严厉打击运输来源不明的砂石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加强矿山机制砂石企业管理。矿山机制砂石企业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设计,并按规定履行节能节水、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后,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做建设。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加强矿山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矿山机制砂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出让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产生砂石资源的监管,由市、县区政府按照管理权限来管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态废料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态废料中分离、回收砂石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贯彻国家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矿山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强化矿山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用林、安全生产管理等审批服务。提升全市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产能和品质,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投资、集约化经营格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力度。市、县区要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对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巩固打击非法采砂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和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所产砂石的非法销售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毁林占地等建筑石料类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严防发生建筑石料矿山和机制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按照“属地严管、源头严控、运输严查、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农田、林地、荒山荒地监管,持续保持对非法洗砂、制砂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禁绝非法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海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明确责任分工。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砂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违法犯罪行为、砂石运送过程中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砂石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和机制砂企业行业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和使用不合规机制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打击采砂破坏林木、林地、湿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适时组织督促检查、考核,对在砂石管理工作中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科技支撑。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在砂石开采现场、砂站(点)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砂石开采现场、运输、销售、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科技治砂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制砂等典型案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砂石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建议将第二项第(四)款改为: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建筑设计企业应编制涉河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拟将第二项第(四)条修改为:(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理由:2021年市政府第43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严格河道清淤实施方案审查,确需实施清淤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采砂行为,严禁以清淤的名义采挖河道砂石资源”。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实施涉砂清淤项目时,存在着审批不规范、建设手续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健全、后期监管混乱的情况。因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级应从严管控审批程序、从严管理。

  1.建议:文中“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中“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实施。”修订为“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实施。”【修订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建议:文中“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中“开采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态修复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修订为“在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修订依据《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

  拟将第二项第(四)条修改为:(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理由:2021年市政府第43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严格河道清淤实施方案审查,确需实施清淤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采砂行为,严禁以清淤的名义采挖河道砂石资源”。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实施涉砂清淤项目时,存在着审批不规范、建设手续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健全、后期监管混乱的情况。因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级应从严管控审批程序、从严管理。

  2.不采纳。理由: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河道采砂项目不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市政府拟对《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19〕44号)进行修订,市水利局拟草了《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修订)》意见。收到县区人民政府意见3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条;市直相关的单位意见0条,采纳0条;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建议将第二项第(四)款改为: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建筑设计企业应编制涉河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拟将第二项第(四)条修改为:(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理由:2021年市政府第43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严格河道清淤实施方案审查,确需实施清淤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采砂行为,严禁以清淤的名义采挖河道砂石资源”。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实施涉砂清淤项目时,存在着审批不规范、建设手续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健全、后期监管混乱的情况。因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级应从严管控审批程序、从严管理。

  1.建议:文中“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中“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实施。”修订为“因河道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实施。”【修订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建议:文中“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中“开采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态修复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修订为“在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河道采砂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修订依据《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

  拟将第二项第(四)条修改为:(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的经营销售,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理由:2021年市政府第43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严格河道清淤实施方案审查,确需实施清淤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采砂行为,严禁以清淤的名义采挖河道砂石资源”。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实施涉砂清淤项目时,存在着审批不规范、建设手续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健全、后期监管混乱的情况。因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级应从严管控审批程序、从严管理。

  2.不采纳。理由: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河道采砂项目不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事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六政办〔2019〕44号文件自行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本意见:

  (一)摸清砂石资源底数。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矿产砂石资源、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等产生的砂石资源做出详细的调查,摸清矿产砂石资源底数;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河道砂石储量做出详细的调查,摸清河道砂石资源底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产生的砂石资源做出详细的调查,摸清资源底数;各级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对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做出详细的调查,摸清生产能力底数。同时,上述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砂石需求总量、年度需求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全面摸清砂石资源底数的基础上,考虑区域内砂石储量、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因素,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由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砂石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依据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制定砂石资源开采年度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建筑材料,更是稀缺有限的资源。要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河道砂石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现规范、有序开采。市、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依照审批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实施方案,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各县区要学习借鉴外地砂石开采经营经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提升砂石开采经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道砂石采、运、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对河道砂石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直接从事砂石开采的主体应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船及机具、运输砂石车辆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采砂单位要严格依照河道砂石开采规范进行开采,符合环境保护、航道通航和“五定”(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要求。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大力整治道路沿线堆砂场,依法取缔非法堆砂场。加强砂石运输管理,严厉打击砂石来源不明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加强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管理。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在按规定履行节能节水、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后,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做建设。要加强对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强化砂石矿山、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砂石矿山、机制砂石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出让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产生砂石资源的监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来管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态废料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态废料中分离、回收砂石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贯彻国家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矿山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强化矿山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用林、安全生产管理等审批服务,提升全市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产能和品质,逐步形成矿山砂石产业规模化投资、集约化经营格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力度。市、县(区)要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对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巩固打击非法采砂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和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所产砂石的非法销售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毁林占地等建筑石料类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严防发生建筑石料矿山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按照“属地严管、源头严控、运输严查、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河道、农田、林地、荒山荒地监管,持续保持对非法洗砂、制砂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禁绝非法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海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明确责任分工。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砂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查处违规开采、非法开采行为。市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违法犯罪行为、砂石运送过程中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砂石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打击破坏环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和机制砂石企业行业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和使用不合规机制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市林业部门负责打击采砂破坏林木、林地、湿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适时组织督促检查、考核,对在砂石管理工作中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科技支撑。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在砂石开采现场、砂站(点)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砂石开采现场、运输、销售、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科技治砂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制砂等典型案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砂石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2023年2月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23〕4号),以下简称《意见》。

  砂石资源是重要的建筑材料,事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砂石需求日趋旺盛,砂石资源管理难度大、问题多,加之近年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砂石资源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管理事务的难点。2019年市政府启动了淠河河道采砂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等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市水利局牵头起草《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2019年12月31日提请市政府办正式印发。文件出台后,全市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涉砂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因原文件部分条目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门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文件要求,且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应该要依据机构改革作适当调整,特修订本《意见》。

  顺应新形势新要求,逐步加强对全市砂石资源的管理,强化对河道砂石、矿山砂石、机制砂、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出让地块埋藏的砂石、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砂石资源开采利用的监管,有效缓解建筑市场砂石供需矛盾,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等新版规范,市水利局拟草初稿,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直单位意见;2022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12月7日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1月19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得市司法局同意。2023年2月9日正式印发。

  在保持原六政办〔2019〕44号文件篇章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出台的文件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做了修改完善。主要修订内容为:第一,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产生的砂石资源的调查,经信部门对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的调查。第二,删除了“开采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生态修复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三,将 “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可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砂石开采经营国有企业,负责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改为“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第四,将“由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实施”,改为“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保障砂石资源市场良性供给,加快构建形成管控有力、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逐步提升我市砂石行业管理水平。

  (一)摸清底数,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应急管理、经信部门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摸清全市砂石资源底数,会同发改、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砂石需求总量、年度需求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意见》从严格审批许可管理、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加强采运销管理、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

  (三)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意见》从机制砂石企业管理、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加强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提升全市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产能和品质,逐步形成矿山砂石产业规模化投资、集约化经营格局。

  (四)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砂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意见》要求市、县区要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加大对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海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行为。

  (五)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意见》对明确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同时对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科技支撑、广泛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从加强矿山机制砂石企业管理、加强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和加强政策支持三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

  加大考核力度,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科技保障,建立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砂石资源管理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发挥广大群众监督作用,树立正反面典型,借助新闻媒体营造氛围。

上一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2021年最全忻州郎凤娥专栏文章

全国销售热线
0371-85608594

销售咨询电话
1383857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