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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与民壮:清代基层管理中的绅民关系

来源:欧宝体育安卓下载    发布时间:2023-10-30 22: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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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进这个人,积极统筹桑园围的维修工程,代行商伍敦元(浩官)撰写遗嘱,亲自监督自己乡村的水利工程,就消引广东盗贼问题向省衙门出谋划策,他又拒绝接受官府赐赠给他的功名,因此不算是士绅的一员。

  但除以上种种事迹以外,潘进也悄悄参与沙田的开发。潘进私人文集里的三封信,多少透露出沙田开发的机制:

  沙田尚未成形,就得首先向官府登记这片沙田所在的水面;然后种植芦苇与水草;然后雇请佃户;然后修筑堤坝。

  而一旦修筑堤坝,就要与邻居展开相当复杂的谈判。潘进这三封书信之一,建议把六百两修筑堤坝的经费分成四份,由自己与一位邻居分担。

  这封信应该是写给一位投资者的,因为潘进向他保证,收到钱之后,会把有关账目寄给他。像潘进这样开发沙田的实业家、以及像潘进笔下“陈昆山”这类堤坝建筑师,当时一定还有很多,广东沙田面积也因此日益增加。

  陈昆山大概是指来自江苏昆山的陈姓建筑师,昆山的水利工程技术、要比广东更先进。沙田开发,是项必须亲力亲为的工作除需要关系、技术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协调。

  与潘进同时的龙廷槐(1748——1827),发迹于桑园围以南的顺德县。他与潘进一样有本事,但比潘进更有钱,且来自更古老的宗族,盖龙氏亦为沙田巨姓之一。

  龙廷槐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中进士,之后在北京任职翰林院。龙大概没有在北京停留多久,到了18世纪90年代,龙已经 274 退隐于自己在顺德县大良的家乡,热心参与地方事务,包括沙田的治安问题。

  关于清初广东沙田的开发,屈大均的文章是迄今唯一史料;无独有偶,关于19世纪初广东沙田的开发,龙廷槐于嘉庆五年(1800)致广东巡抚瑚图理的书信,也是迄今唯一史料,仅此就可以让我们高度重视。

  而且龙廷槐比屈大均做得更多,就推动省衙门关注沙田治安问题而言,龙发挥了关键作用。珠江三角洲沙田在19世纪的大事是军事化,而龙廷槐这封信就是见证。

  嘉庆五年(1800),广东布政使建议,把新近开发的沙田分为上、中二等,以便抽税。龙的书信反对这项建议。

  原来,当时开发沙田的过程,由开发者向官府登记未来沙田所在的水面而开始。他们都很清楚,自登记之日开始,三年后才升科交税,税额要比上、中等的土地低廉得多,原因是沙田开发风险高、投资大,而且沙田的成形,需时往往不止三年。

  沙田开发的过程如下:从目标所在的水面投下石块,形成石质地基,然后要等几年甚至几十年,这片石基上的沉积层才能累积为泥滩;泥滩成形,才能先种芦苇、后种水草。

  石基又称底基,在其建造初期,需要经常加固,否则会被水流冲刷掉。泥滩地经几年甚至几十年种草之后,假如仍然停留于原位,才会开始种粮食,而这只是沙田开发的第一阶段。

  沙田一旦成形,诉讼往往随之而来。龙廷槐说,诉讼来自三方面。第一,开发沙田者须向官府“报承”即登记其开发地段,但谁也无法控制最终开发出来的沙田究竟面积多少,而官府又不断批准开发。

  结果,晚近得到官府批准开发沙田者,就很容易指控较早前得到官府批准开发沙田者越界,企图以此侵吞他们的沙田。这种诉讼手段称为新沙占老沙。

  第二,由于不同阶段的沙田有不同用途,不法的沙田业户,很有动机抢夺那些已开发成功、种植粮食的沙田,而自己的沙田则继续种草。这种诉讼手段称为移荒占熟。

  第三,诉讼往往因赋税而起,即使堤坝被冲垮、沙田被冲走,沙田业户仍然需要交税。同样,即使沙田业户被邻居侵吞土地,其原本的税额并不会因此减轻。

  沙田买卖期间,这种虚税(即就不存在的土地而开征的税)或推予买主一方,或保留于卖主一方,同一处沙田,哪一块要承担多少税项,也就往往引发官司,而且官司可以一打再打。

  这种诉讼手段称为买虚影占。所以,沙田绝对不太平,手段越狠,回报越高。沙田的业主,为防止霸道之入以拥有河道为名侵占自己的沙田,会在沙田尚未成形时就已预先收购沙田周边的河道,以方便开发工作。

  但是,龙廷槐笔下的沙棍,会雇用打手行凶,甚至刻意安排一名打手遇溺,以便指控对方杀人。

  安分守己的业户,惧怕官司,所以绝对不敢向官府隐瞒自己沙田的真正面积,因为那些心狼手辣之人,一日发现隐瞒的情况后,必定以此为借口,大兴诉讼。

  所以,龙廷槐认为,就没有必要由官府派人弓步丈量沙田,这样做也不切实际,因为沙田面积太大,沙田产权结构也太复杂,而肩负起弓步丈量工作的衙役,也太难以监管,除非监管他们的官员自己也脱下官袍官靴,像佃户一样走进泥滩。

  龙廷槐举了香山县一宗沙田诉讼案为例,该案中,两个业户争夺沙田,香山县知县判处:将沙田充公,以五亩作一小块,分予穷人。

  但是,衙役勾结其中一方,招来一批穷人,认领这些沙田,随即转手卖予这个业户。当然,这一切都不令人奇怪。

  自16世纪以来,人人都知道沙田开发是风险甚高的事业,不仅因为筑造堤坝费用昂贵,而且也因为诉讼与械斗频繁。

  但是,由于粮食价格日高,而沙田税额较低,开发沙田,仍是有利可图。明朝覆灭时,正是在沙田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海盗及奴变问题。

  清初的迁海,也应该一度打击了沙田的业户。保存至今的史料显示,部分沙田巨姓的确迁走了,可是蛋民并没有离开,当康熙八年(1669)复界后,几十年之内,沙田巨姓又重新站起来了。

  在整个18世纪,沙田的开发与买卖从来就没停止过。正如晚明一样,沙田业户雇用临时工,从市集镇坐船到沙田收割庄稼,还另外花钱雇用保镖,沿途戒备护送。对于沙田及其农作物的争夺如此严酷,沙田各社区必然总是武装起来的。

  龙廷槐建议:在沙田设立保安力量,但并非由士绅控制,但像龙廷槐这样的人能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控制这保安力量。

  龙廷槐提出这项建议的时间不详,大抵在19世纪头十年,这支保安力量负责的沙田地区,包括香山县以东,顺德、东莞以南。

  这片地区也是18世纪业主竞相登记、开发的沙田地区,日后被称为东海十六沙。龙廷槐提出这项建议时,登记在官府里的沙田面积已达到十二万亩。

  一向以来,这片沙田地区的保安力量,就是“沙夫”。“沙夫”按顷向沙田业户征收费用,这无疑源于明末清初各种黑帮强行征收保护费的制度。

  因此之故,龙廷槐说,在康熙时期(大约在18世纪),沙田的大业户要向县官申请有官印铃盖的“印牌,才能够招募沙夫。

  毫无疑问,这是迁界之后把非法勒索保护费制度合法化的标志。香山县每发出一张印牌,就征收一份费用,这笔财政收入,用来购买进贡京师的烟草。

  后来,印牌制度演化为包税制度。在东海十六沙,顺德县的容奇、桂洲士绅,向县衙门承包其一笔税,以换取因雇用沙夫之名而收费的权力。

  这种以沙田的收入来维持地方保安力量的承包式管理制度,不仅流行于广东,也流行于全中国。

  容奇、桂洲的士绅首先缴纳承包税额的三分之一,然后计算总支出及有关的利息,均摊到每名业户头上。而业户只要把摊到自己头上的费用缴纳,就有权维持治安。

  两地的士绅再以总税额的利息的名义,向县衙门缴纳一笔钱,作为申请沙夫印牌的费用,而沙夫则向业户收费。

  我们要知道,在一年大部分时间里,沙田的耕作者都不住在沙田,他们由沙夫护送,集体出发,二月中插秧,五月除草,七、八月收割早稻,九、十月收割晚稻。

  沙夫向耕作者每人平均征收米若干,又向农地每亩征收10~12斤农作物。当然,沙夫要求的,还不止这些。被风吹下水或自行落水的谷粒,也属沙夫所有。

  沙夫也就以此为由,向养鸭户征收费用,否则不能把鸭子赶到收割后的农地上啄食余粒。龙廷槐估计,业户每亩向沙夫缴纳0.2两,而养鸭户缴纳的费用尚不计算在内。

  以每亩产量二石谷、每石谷1.2两计算,业户总收入的八分之一,就用来支付沙夫。据龙廷槐指出,以上就是东海十六沙直至嘉庆八年(1803)的保安制度。

  是年,情况出现了变化,数百盗贼于秋收时节忽然出现在沙田,敲诈耕作者,而沙夫们竟然袖手旁观。

  士绅们向知县递呈,请求批准组织“公约”,雇用二百名警卫、购置船艇以便巡逻,费用以每亩加征0.1两的方式筹措,由沙夫筹集,转解公约,公约也把申请印牌的工作接管过来,意味着从此由公约负责与县官打交道,管理承包税项事宜。

  从嘉庆十年(1805)开始,公约向县衙门每年支付印牌申请费六千元、巡逻船艇费一千元及另一项杂费数百元。

  与嘉庆八年(1803)的情况一样,除了十绅白行缴纳的费用之外,其余均由承包税项的沙夫自行征收。

  这番改革并不顺利,原本承包税项的士绅拒绝放弃特权,纷争扰攘到省衙门。嘉庆十年(1805),尽管省衙门已经批准由公约接管沙田的保安事务,但原本包税人照样继续向县衙门申请印牌,于是又引起官司。

  龙廷槐又指出,包税人暗中贪污,互相争夺收费权,又与沙夫勾结,结果,出现了竞投包税权的情形。

  例如,一名士绅有可能向官府支付1万元以便控制公约,而沙夫则向士绅缴交1.5万至1.6万元以获得巡逻权,差额则通过剥削沙田的业户来填补。

  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沙夫与盗贼勾结的情形。龙廷槐指出,现在已经到了沙田业户无法安居乐业的严重地步,请求知县(也许是香山县知县)把顺德、新会、番禺、南海、香山五县的绅者召集起来,重新确认两年前官府赋予公约的地位。

  有否开会,不得而知,但海盗张保突然来袭,破坏了原有的权力均衡,事情发生了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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